反不正当竞争法

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也是有联系的。例如第六条中与复制仿冒他人商标有关;第九条与商业秘密有关。这些条款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被竞争者所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保护那些没有被注册的商标的利益。

一、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六条规定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

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外,此处所指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应该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商标拥有者想让自己的商标能够适用第六条,必须证明他的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还没有影响力的新商标是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的,但是这些商标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

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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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案

乐高集团起诉两家中国制造和销售产品公司的商标与“乐高好朋友”几乎难以分辨。这个欧洲领先的玩具制造商指控中国 Bela 公司在商标和包装的使用上侵犯了乐高公司对于商标和包装的版权。

在开庭前, Bela 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对乐高公司的侵权,基于此 Bela 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2017 年 9 月,汕头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乐高集团的诉讼请求。

“乐高好朋友”的产品与“ Bela 好朋友”的产品的广泛相似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基于这一方面,法院裁定,“乐高好朋友”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为它具有独特的外观,并且外包装已经进入特定的生产流水线了(在本案中)。法院还裁定,两家中国公司应该停止他们的与乐高相似的包装和商标。从 2017 年 11 月起开始生效。

在汕头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前,北京高院做出了一项裁决,认定乐高的商标是 中国驰名商标 。这个裁决是在中国政府打算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之际做出的。为了最终达到对中国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在 9 月份出台了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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