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3D商标注册案

2014年,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用其“J’adore真我”香水瓶瓶身设计申请注册为3D立体商标,并且也申请注册了国际注册商标。迪奥尔公司基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商标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5年7月13日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对于这个驳回,迪奥尔公司提出了复查申请,但是依旧以同样的原因被驳回了。此后,迪奥尔公司又基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最后迪奥尔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2018年4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赢得了这场诉讼,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该商标申请。

这场行政诉讼案,更准确的说是这场3D商标注册案的主题,首先是申请领土延伸的程序,其次是对于显著性特征的认定。

作为一个已经在国际上注册的3D立体商标,通常来讲,“J’adore真我”香水瓶的瓶身设计在中国应当被自动视为3D注册商标。迪奥尔公司在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申请的时候,只提交了一张酒瓶的正面照片,并在商标文件中以3D的形式标记了这个商标。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该申请注册商标仅仅属于普通商标,理由是,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也否认了迪奥真我香水的瓶身具有显著性这一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这种瓶子材料的玻璃,作为一个香水的外包装,对于消费者是不重要的。另外,香水是一种常见的消费产品,其外包装的形状是非常常见的,不能被申请注册成为一个商标。迪奥尔公司则认为,这个外包装是为了“J’adore真我”这款香水特别定制的,并且已经很广泛、持续的以及大规模的进行使用了,具有很强的声誉以及显著性。并且,迪奥尔公司已经在中国在“J’adore真我”这个香水瓶上已经使用了该图形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遵循一致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支持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对该商标注册进行重新审查:首先,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其次,是关于审查申请的一致性原则。

在中国注册一个3D商标是非常困难的。外国公司通常需要专业帮助,以便能够顺利的通过申请。我们非常愿意帮助您申请商标。